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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编写把握这五个原则
编制标书的5大制胜法宝众所周知,制作招投标书是中标的关键环节。对于参加过许多投标的投标人来说,他们已经清楚地了解了许多理论知识并且积攒了许多投标经验,但每次投标,他们仍然心有余悸。今天,标匠就告诉大家标书编制的五大制胜法宝,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
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项目概况的配套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难点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条理清晰;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而不是全部放在一起,影响评委考核;做好副标题,以便评委找到相应的评分点。
2、根据招标文件的参考格式编制标书
招标文件中一般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提供了参考,所以一定要按照给出的附件格式编写,切记不要擅自更改招标文件的格式,否则投标将失效。如果确实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可以打电话给招标机构说明情况再做决定。
通常,招标文件附件的格式由招标人根据自身项目情况和需要了解的内容自行编制,尽量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顺序填写,方便评标,让招标人和评标一目了然。
3、编制标书完成后要注意签字盖章
标书中的签字盖章是一个细节,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容易出错的地方,许多投标人在签字盖章的过程中出现过失误,导致被废标。标书中所有需要签名和盖章的都包括在内,注意不要掉落,仔细区分公章、法人公章、招标章的区别,很可能会因为这些小事造成废标。
4、找一个人审查标书
找一个没有参与本次招标准备的员工审核招标,这个人懂招投标常识,是会做标书的人,细心的人。通常,标书编制人员经过对标书一系列的打磨眼神里没有差错,也无从辨别。因此,这个时候需要一个局外人来“挑”错,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细节和小错误,标书往往由许多细节决定,因此仔细审查。
5、注意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密封虽然简单,但是出错的几率也很大,正本、副本密封,单包装,内包装,外包装,密封条,密封处盖章,法人章,公章,投标章,签字,封皮上填写的内容等,一定要看清楚,都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进行密封。封面的贴面也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填写,不能出现错误的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由于密封不合格造成废标情况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因为这些被淘汰出局,就很可惜了。
招投标工作的九大问题
一、“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笔者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二、资格预审由谁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负责。
三、澄清或者修改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发出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其他相关文件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也基本延续了《招标投标法》的内容。
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下“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条例》的上述规定中,设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编制。反之的解读是,如果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到相关文件的编制,便可以不遵守提前3日或者15日的规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规范操作,避免潜在的程序风向,需要从业人员开动脑筋。比如是否可以在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书面通知时,同时让潜在投标人在通知上勾选是否对相关文件编制有影响,根据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勾选情况做相应的应对。
四、潜在投标人何时可以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类似的规定,可以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九条中看到“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以及《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这里进行了相关时间节点的限定,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以避免临近开标时间仍然有潜在投标人对文件提出异议,如要对文件进行修改澄清,又比开标时间提前15天,影响项目的实际操作。另外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要求招标从业人员更加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以及正确面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对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并妥善处理,在前期化解矛盾。
五、高投标限价、低投标限价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
此条,明确规定了“不能规定低投标限价”,那么势必对于如何处理超投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投标是否为低于成本竞争,是否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报价组成明细供评标评审,这都是针对新的规定,招标从业人员需要在项目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时进行考虑的。
其次,笔者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低投标限价,而非高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六、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新情形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和“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八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类似条款对比,增加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情况,这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过评标结束,公示期间受到相关方的投诉,查实证明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但是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以此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处理相关问题缺乏法规支撑。《条例》对这种情形的补充列出便于处理实际问题。
七、投标金的退还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关于退还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认为具有较大的操作困难。
在既有的法规中,《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按期退还投标金做出规定,并对于未按期退还做出惩罚性规定,是一种较为妥善并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处理办法。
八、现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投标现场拒收投标文件明确了一种情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而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处理,原来各个文件的规定有所不一致,如“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这项规定将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处置放到了评标阶段,由评标处理。
“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一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条,又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拒收投标文件情形外,增加了一条“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密封的”,此种情形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投标人须知4.1.3也有规定“不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而此次《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是一种新的以法规形式出现的新的可以拒收文件的情形,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作为一种拒收的情形也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标明,在实际的工作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
九、质疑与投诉
《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有的质疑与投诉章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令200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是针对投诉活动的管理规定。但“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未提到质疑,也即《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次《条例》增加了部分事项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与《采购法》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商务部13号令”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程序是一致的。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问题提前处置,避免直接将问题推至行政处理决定的层面,另一方面,也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有接收质疑、妥善处理质疑、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针对《条例》中部分影响实际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的新的规定,做了一些粗略的介绍。《条例》历经数年的起草,数易其稿,其中需要认真学习的地方还有众多内容。所有招标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指导实际工作,贯彻三公原则,更好的开展招标工作。
代做投标文件完整
一、怎样在堆得满桌或者扔得满地的各公司投标书中脱颖而出?
强化标书的密封袋、标书封面效果设计。
1、 密封袋所用纸张
2、 封面设计效果
3、 封面所用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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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交标书的路上又摔了一跤,标书散落一地,铁夹子也蹦飞了,页码全乱了,半天找不,截标时间马上又到了。只有匆忙分成几本,急着交上去。可想而知:这样的标书 开标的结果会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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