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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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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存放已装盛有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贮存场所应建设预防事故性溢漏的防护系统(裙脚、收集池),该系统在发生事故时应能有效堵截贮存场内容器或占废物总存放量1/5的容器(以其中较大者为准)所发生泄漏进流出的全部液态或半固态废物。此事故防护系统的设立不应影响对废物储存容器的搬运和其它必要的操作。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危废由原来的49类362种调整为46大类479种,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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